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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的贸易壁垒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1.调节关税。根据2006年度韩国贸易数据统计,在适用调节关税的产品中,过半数产品的进口一半以上来自中国。其中,鲈鱼占比达94.2%,鮸鱼达100%,盐水虾或丰年虾达93%,税则号070959.2000项下的香菇达100%,税则号071239.1020项下的香菇达99.7%,粉丝达99.8%,MaeJoo(发酵大豆)达97.5%,税则号190490.1000项下的蒸饭或煮饭也达到了88.8%。
  
     2.关税配额。中国大部分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均在韩关税配额管理范围之内。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许多农产品的配额外关税高达300%以上,最高甚至达到800%。例如,绿豆的配额内税率为30%,配额外税率高达607.5%;红豆的配额内税率为30%,配额外税率为420.8%;大豆配额内税率为5%,配额外税率为487%或956韩元/公斤(取其高者);芝麻配额内税率为40%,配额外税率为630%或6660韩元/公斤(取其高者);菊粉配额内税率为8%,配额外税率为800.3%;税则号1108.19.9000项下的“其他淀粉”配额内税率为8%,配额外税率为800.3%。某些产品的配额内关税与配额外关税相距达一百倍,事实上相当于禁止配额外的进口。
  
     3.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关税。为防止因农、林、畜产品进口增加及进口价格下跌对韩国国内生产者造成损害,韩国对某些进口农产品维持了多年的特别保障措施关税制度。2007年,韩国政府征收特别保障措施关税的30种产品包括:进口量剧增的荞麦、其它加工谷类(米及大麦之粉除外)、小麦粉碎物、其它谷类细片、其它谷类之加工品、鲜参、人参(限白参)、尾参(限白参)、杂参(限白参)、人参(限红参)、尾参(限红参)、杂参(限红参)、红参粉、红参胶囊、红参粉末、人参叶及茎、人参种籽、其它人参、红参液、红参液粉、红参液汁、红参茶、其它红参制品类及萃取含油树脂(限红参)等24种,价格下跌的小麦淀粉1种,以及进口数量增加及价格下跌的其它绿豆、其它红豆、薏仁之其它加工品、未去壳落花生及去壳落花生等5种。
  
     4.其他。韩国海关对进口“混合产品”适用税率时,经常按照产品的“主要成分”,甚至“进口目的或动机”进行分类。此类产品主要有马铃薯片、大豆麸片等。
  
     进口限制近年来,韩国以不同的理由,对中国具有优势的多种产品采取进口限制措施,甚至直接禁止进口,所涉产品包括大蒜、人参、泡菜、添加红色素的调味酱、水产养殖产品、中药材、新鲜水果等。
  
     韩国对包括中国中成药在内的各类成药进口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中国出口企业反映,韩国农产品民间贸易保证金和基准价制度存在不合理性,致使国内多年从事对韩红小豆民间贸易的企业出口严重受阻。目前韩国对进口红小豆维持496美元/吨的基准价,当进口报关价低于该基准价时,将征收保证金(差额部分×420.8%×1.1),海关核准期限为3个月,如认定报关价不合理将不返还保证金。
  
     通关环节壁垒韩国进口通关程序阻碍了中国产品对韩出口,尤其是农产品和水产品。韩国农林部、海关等各政府部门采取的各类农产品抽验、通关前税额审查等措施延长了通关时间,措施本身及其实施也缺乏透明度。
  
     1.钢铁产品事前进口申告制。自2007年1月1日起,韩国正式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事前进口申告制(即备制案)。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韩国内钢铁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进口代理商在进口公告中所列的各种钢铁产品时,必须于预计进口通关日期前30天起,向产业资源部进行申告,申告内容包括产品名、进口数量及金额、进口预订日、出口国及装船港以及其它必要事项。
  
     2.养殖水产品通关时间延长。自2007年9月12日起,韩国大幅延长进口养殖水产品的通关时间,所有养殖水产品的检测周期由原来的4天改为8天。
  
     3.通关前税额审查制度。韩国海关自2000年开始以防止“低价报关逃避关税”为由,对部分农产品实行“通关前税额审查制度”。2007年,韩国宣布干蒜以及鹿茸、毛皮、宝石等产品不再实行通关前税额审查。
  
     技术性贸易壁垒韩国政府对众多产品制定了复杂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主要涉及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化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电子电器产品、化学品、玩具及杂项制品等。
  
     韩国要求药品、化学品、化妆品、电脑、医疗器械、通信设备以及其他产品在进口前必须获得批准。韩有关化妆品的法规要求繁琐,并缺乏透明度,限制了进口产品在韩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此外,韩国对进口产品复杂且不透明的标签要求,也加大了出口企业的负担。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国受韩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医药品及医药原料等。
  
     1.进口检疫制度。韩国运用各种检疫制度、卫生标准对进口农产品进行严格控制。进口农畜水产品需通过种类繁多的检疫和卫生检查,针对各类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复杂,并不断修改。
  
     2.病疫区域化。在疫病区域化问题上,韩国一直将中国全境视为一个整体,一旦发现中国某一地区存在韩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疫病或虫害,则中国其他非疫区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将被禁止进口。
  
     3.畜产品进口检疫认证制度。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证制度,即出口国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动物疫病资料,由韩国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证。非国际兽医组织成员的生产国需接受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后,其产品方可对韩出口。
  
     4.食品。2007年,韩国以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为由,频繁修订有关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接触材料、食品添加剂、牲畜产品加工标准及规范。
  
     5.农产品。依据韩国法律规定,新鲜水果须经韩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病害虫风险评估后才能进口,而这一评估过程往往耗时数年。
  
     6.水产品。2007年7月,韩国以中国一水产养殖场使用未经许可的抗菌化学物质为由,禁止34家中国水产养殖场向韩国出口鱼类等水产品。
  
     7.中药材。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分别于2007年8月和9月发布了《中药重金属含量标准及测试方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药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及检测方法修正案》(草案)。
  
     知识产权韩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但由于存在执法不严、刑事责任力度不够等问题,韩国仍然存在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和盗版行为。
  
     虽然韩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审查员应驳回恶意的商标注册,但近年来,中国驰名商标在韩被抢注的事例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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